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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能否对虚拟货币进行定价?涉案金额如何认定?

引言

近两年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除了常见的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案件、涉虚拟货币诈骗、传销犯罪、开设赌场犯罪、换汇或非法买卖外汇的非法经营案等“专业性强”、形成资金盘的案件外;自然人之间涉及虚拟货币的诈骗犯罪、盗窃犯罪也开始多了起来。其中一些案例能够为涉币类刑事案件的辩护、侦办提供很好的思路。

今天我们分享一起个人之间的虚拟货币以投资纠纷演化出的诈骗案(案号:(2019)京0105刑初2172号),通过个案聊一下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中,涉案虚拟货币到底能不能进行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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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18年的6月至7月间,郑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中国大饭店等地,以帮助王某投资区块链项目为名,骗取王某比特币32枚,以太币1000多枚。郑某将收到的比特币转售获利164万余元。后经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建国门外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郑某主动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案件中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材料,认定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二十万元。

二、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不能在个案中对虚拟货币进行定价

近些年,关于涉虚拟货币诈骗案或集资诈骗案的数量越来越多,这类案子有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涉案金额。

刘律师在之前的多篇文章中都提到过实务中司法机关的不同做法,比如以被害人购入虚拟货币的价格、嫌疑人/被告人的销赃价格、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市场价格、境内第三方机构的鉴定/评估价格等等。

但是,北京市朝阳区的这个判例却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写明:“虚拟货币价值问题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政策影响,不宜在个案中直接认定。”在刘律师看来,这简直就是当下最为标准裁判准则。具体理由我们在下面在分析,法院最终以被告人郑某的销赃所得164万余元作为涉案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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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虚拟货币的政策和实务

为什么说朝阳区法院的裁判文书写得很标准?早在2021年9月15日,包括“两高一部”在内的国家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也称“9.24通知”)中,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统一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这其中就包括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

虽然在司法实务中,一些人认为司法机关自身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于涉案的虚拟货币进行价格认定本质属于一项司法活动,并非“9.24通知”中所禁止的“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定价服务”;但是一些人(尤其是辩护律师)往往认为,“9.24通知”对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属于“一刀切式的”全面禁止性规定,里面并没有对司法活动予以赦免或做出除外规定,司法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如鉴定机构、审计机构等)对涉案的虚拟货币进行价格认定,本质上也是一种对“涉案的虚拟货币交易进行定价的行为”,属于违反当下国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的行为。

如何更好地解决涉案虚拟货币价值认定问题,刘律师认为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做法就很好:法院原则上不主动进行涉案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尤其是案件中存在销赃金额的情形下,优先以销赃金额确定涉案金额。如果没有销赃金额再考虑以涉案虚拟货币的购入价格、处置变现金额、司法鉴定或评估金额等先后顺序来认定。

即原则上司法机关是不能主动为涉案的虚拟货币进行定价的,除非实在是不能通过其他方式确定涉案金额时,而涉案金额又是定罪量刑不可或缺的存在时,才能主动为涉案的虚拟货币进行定价。

四、结语

有律师同行说“从来没有什么事物像虚拟货币一样,让法律如此纠结”,刘律师深以为然。究其缘故也并不复杂,其实是我国监管者对于虚拟货币的认知过于简单和浅显所致,意图以一个简单的监管文件就可以将虚拟货币完全管控起来,但是实务中这不仅起不到彻底的管控效果,也给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活动造成很大困扰。

想要解决这个问题也很简单,修改“9.24通知”即可,至于说如何修改,我们以后有机会再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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